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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標準(所得分類請參照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按月給付之固定薪資,依據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以百分之十扣繳。依據九十五年標準,月薪49,000元以下可免予扣繳。
非固定薪資如補助費、津貼、獎金、兼職所得等一律百分之六稅率扣繳,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33,333元需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百分之二十。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需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二十,但每次給付金額不超過5,000元,得免予扣繳,但亦須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需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無論金額多寡扣繳百分之二十。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獎品價值-所得類別代號為9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五,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13,333元需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無論金額多寡扣繳百分之二十。





各單位常見易疏忽未辦理扣繳問題:


填寫收據時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姓名漏填或字跡潦草不易辨識,各單位如未請領款人填寫清楚,應負責補註。
給付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如未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除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其餘均應扣繳百分之二十﹔住滿183天者則比照本國人扣繳。
各計劃專任研究助理每月薪資依據當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依據九十五年標準,月薪49,000元以下可免予按月扣繳,但併入年度所得,年底辦理年度所得申報。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超過應扣標準(給付金額超過13,333元)未代扣。
給付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表演團體或個人等執行業務所得超過20,000元以上未代扣百分之十稅金。


常見問題問答集:


外僑(含僑生)領款收據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何填寫?
     答:1.若領有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共十碼。

2.若無居留證者,前八碼請鍵護照內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後兩碼請填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二位英文字母。


外僑如無中文姓名,亦無中文地址,如何填寫領款收據?
答:若外僑護照上無中文姓名時,將護照上英文姓名以正楷填寫完整,無國內地址時,可免填。


支付外國人士、大陸人士各類所得時,應如何先扣繳稅額後再行支付?
     答:扣繳率如下:

         1.未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百分之二十,但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但須申報。

             2.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依境內居住者之扣繳標準。


給付大陸人士所得,如何填領款收據?
答:1.來台依親及從事高科技之大陸人士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旅行證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請填統一證號

2.無統一證號者第一位為9,第二至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二位及月、日各二位,第八至十位填空白。

  3.附上其居留證或旅行證或護照影本。





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及營利事業執行業務所得如何扣繳。
答: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百分之十扣繳。

        2.營利事業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那些所得免稅(詳所得稅法第四條)?
答:1.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2.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款規定,「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3.論文考試車馬費、學科考試車馬費、試務工作費、閱卷費。

         4.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

         5.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

         6.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取得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

         7.教育部或田徑協會發給選手之獎助學金。

             8.運動比賽績優者獎學金與教練獎勵金。

             9.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

            10.教育部給付來華研究漢學人士之補助費及旅費。

            11.為民服務績優人員取得之圖書或郵政禮券獎勵品。

            12.教育互助會發給會員之慰問金撫卹金等屬保險給付。

            13.公務員之各種補助費收入應課稅但福利互助金除外。

            1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外僑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1.全年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我國內居留天數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則屬於本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比照本國人規定辦理扣繳。

             2.全年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百分之二十。詳述如下:

       外僑至我國居住,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扣繳。

             3.無法判定時:百分之二十。

             4.扣繳時可就外僑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無法判定是否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住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則扣繳百分之二十。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答: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仍應列入年度所得,但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曲、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仍應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師身分者為限。


那些所得可以定額(目前係新台幣一八○、○○○元)免稅?
   答:1.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2.個人取得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

           **3.論文指導費、升等審查費。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1.固定薪資:正式編制教職員工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

  2.非固定薪資(各項補助費、獎金、津貼等):百分之六。

       3.兼職薪資所得:一律扣繳百分之六。

       4.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十一、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一律按給付報酬扣繳百分之十。


十二、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1.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十三、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答: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本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五。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本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十四、若尚有代扣所得稅相關問題,請撥校內分機3610~3612。

    十五、相關法令及節稅手冊參閱網站:

          www.ntx.gov.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www.ntact.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www.ntat.gov.tw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ww.ntas.gov.tw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www.mof.gov.tw (財政部)。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薪資:包含酬勞、工資、工作酬勞、助理薪資、兼職酬金、工作所得、助理費、人事費、工讀費、工讀助學金、工作費、臨時工資、各類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調薪差額、晉級差額等。
授課鐘點費:包含學校開課、訓練班、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
各機關、單位委託專案研究補助費。
研究費(無研究計畫及定期定額給付)。
結婚、眷喪、生育、子女教育、健康檢查、休假旅遊補助費。
諮詢費、實驗受測費、問卷調查費、訪談費、輔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論文發表費、一般審查費(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教材編輯費、打字費、資料蒐集費、清潔費、口語翻譯費。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定額免稅)
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
翻譯書籍文件之翻譯費。
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按字數計給之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口試費、審查費。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所得類別代號為91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免稅所得-
導師費、主管特支費。
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命題、閱卷費。
畢業論文考試車馬費。
國科會研究獎勵費。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
獎學金、僑生公費、運動比賽優異獎助學金、實習津貼。



外籍人士扣繳所得稅簡易表


居住於本國滿183天者,扣繳稅率以6%計算。並於本校任教後,繳交下列
    資料,至本組:

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護照影本乙份。


居住於本國未滿183天者,扣繳稅率以20%計算。
    包含於本校短期任教、技術指導、演講、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生活費、演

    講費、薪資、出席費等費用,10天內須至國稅局申報,請各經辦單位於確

    定發生日前2日內將相關資料繳交至本組,以利後續申報;若超過時間,其

    他後續稅責問題,由各經辦單位自行負責。所須資料如下:

單一個人所領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者。
        1、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護照影本乙份。

    3、給付金額之20%稅金(須先行預扣),領據之金額應填寫給付金額。

       如給付金額10000è 須先預扣10000*20%=2000(稅)

                         實際給付金額è10000-2000=8000

                         領據金額應填寫新台幣10000元整

    B、單一個人所領金額不超過(含)5000元者。

       1、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護照影本乙份。

   3、給付金額為實際給付金額,不須預扣稅金,但須至國稅局申報。


其他應注意事項:
各單位請領款人填寫領款收據時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需含里與鄰)、所得種類等欄位所有資料均須正確無誤並以正楷填寫,以利所得資料登錄。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另附護照影本﹔給付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除護照影本外,應另附居留證影本或足茲證明居住超過183天之證明文件﹔給付大陸地區人士應另附居留證或旅行證或護照影本。
各單位付款或請款時應依領款人身分查閱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如有應扣稅額應先行扣繳,否則如因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致遭罰鍰,由承辦單
   位自行負責。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扣繳稅款依規定應於給付十日內向國稅局繳納及申報,各發放單位應提前二日以上將稅金及相關資料送出納組代為繳納申報或於時限內自行繳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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